这是一起员工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典型案例,双方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各执一词。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上。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之一,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其源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出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采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形式后,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劳动者同意。
那么什么情形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其主要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在这些情形中,企业或劳动者无法再遵守当初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出现自然灾害或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等即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譬如企业迁移至外省市,一些当地的员工往往不愿意到外地去工作,此时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回到本案,服装公司股东变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回答是当然不属于,如果这种情况也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那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上市公司的股东天天都在变,甚至可以说是每一分每一秒都在变,难道上市公司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显然,股东的变更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核心是这种变化足以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股东的变更对于公司本身而言其实根本没有任何影响,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因此,本案中服装公司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