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能按约收到全部婚纱照的数码底片,刘先生与吴小姐将摄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婚纱照拍摄价款4999元、定金(dingjin)1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摄影公司应返还刘先生、吴小姐拍摄价款2000元、定金(dingjin)500元,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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