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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法杨昌伟等与人保宁波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思维导图

西风不相识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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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法杨昌伟等与人保宁波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等与
人保
宁波
分公司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
合同法
合同诉讼

海上保险依法成立并应认定有效,人保宁波分公司提出的杨昌伟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该船2003、2004年度均在人保宁波分公司处投保且两年均光租给忻卫国经营,故人保宁波分公司提出的郑应法未告知光租事宜、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的抗辩,证据与理由均不充分,不予采纳。根据人保宁波分公司、有关海事主管部门对有关船上人员的调查,涉案事故系因风浪、海水进舱直接所致。关于风浪,双方提交的气象材料均难以形成优势证据。根据郑应法诉称事实及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郑应法应对船舶遭受8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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