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比较简单明了的承揽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案件的性质问题和管辖权的认定以及起诉应当具备的要件问题,因而再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前提认定:即纠纷性质特殊性的判定以及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本案原告yy公司在起诉时主张本案属于涉外民事诉讼,需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而法院在审理时肯定了自己的管辖权,因此首先必须明确相关的“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和关系的总称。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主要包括可能涉及国家主权、需要国外协助、诉讼期间较长,存在法律选择等,因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民事诉讼,要看是否具备涉外因素,其中包括主体涉外,即诉讼主体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最后,诉讼的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任何民事纠纷只要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则意味着具备了涉外因素,属于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主要涉及地域管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和专属管辖四种情况。
在本案中,被告xx公司是在香港登记成立,根据法人国籍确定原则的“登记注册地主义”,可知该公司为外国企业,其被告的身份决定了该案属于主体涉外型的涉外民事纠纷。
由于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241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由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属于二中院的辖区,因而该法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所谓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本案中,yy公司与xx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yy公司为xx公司在杂志《瑞丽服饰美容》2006年10月、11月、12月、2007年1月至7月刊上发布艾贝诗品牌产品相关广告。yy公司在履行了刊登广告的合同义务后,被告公司却迟迟不予履行其相应的交付相应款项的义务,是对该承揽合同的违约,因果关系较为明了。但是这些事实都需要主体存在为前提,由于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公司的合法存在,因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之规定(108条),对于无明确被告的起诉请求,虽然原告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以及理由、属于受理范围和管辖权限内,该起诉仍然是不满足法定要件的,因而法院予以了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