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 《房屋转让合约》还约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谢峰或刘于鹏未能依本合同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毁约方必须即时付房屋中介公司8万元,作为赔偿房屋中介公司之损失。
合同签订后,刘于鹏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定金8万元。谢峰也于约定日期办理好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取回房地产证书,当日将证书交付给房屋中介公司。此后,刘于鹏因生意突遇变故,不能按合同约定购楼,便想从中介公司要回8万元定金。中介公司的答复是,要把这8万元定金转为中介服务损失费,遂发生了刘于鹏与房地产公司见诸法庭之事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转让合约》是房屋居间合同与房地产买卖预约合同的混合。根据相关法规:“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于是判定,中介公司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8万元。
本案中,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约》规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毁约方必须即时给付中介公司8万元,作为赔偿损失的规定,其实质内容是某房屋中介公司通过约定违约赔偿的形式,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
这一约定违反了 《合同法》规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在相关法规中还规定,如果中介公司确实拿出了在服务过程中实际支付的费用凭证,是可以要求毁约方给予实际补偿的。法院判决,中介公司不能收取8万元费用,是由于该房屋中介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中介服务费用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