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老总张某就是其中一名被告。2008年5月31日,张某向亲戚李女士借了25万元,约定3个月后还钱,但到期未还。同年12月22日,张某再次借钱,说是45天后准还。李女士再次相信了,因自家钱不够,就找来朋友,共同凑了10万元给他。在此之前,张某还向另外两人陆续借款,少则一次借10万元,多则一次借58万元。连同李女士的借款总计130万元。期限过后,他却迟迟没有兑现诺言。
三位债主无奈提起民事诉讼。李女士在起诉时,和朋友凑钱交了一张欠条的诉讼费后,兜里只剩300元,不够另一张欠条的诉讼费,法官了解实情后,给她办理了缓交诉讼费手续。
开庭时,法院将告张某的4起案件一起审理。张某在法庭上承认欠款事实,表示暂无能力偿还,希望还债期放宽到半年或一年内。法院认为,张某提出的还钱时间过长,不利于债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在30日内偿还欠款,并依法冻结了张某的一套住房,用于保障判决的执行。
截至发稿时,宣武法院已审结民间借贷案100余件,其中经过法官调解审结的案件占58%。经过法官判决的案件,有的是因为被告以种种借口坚持否认欠款之事,但无证据佐证。也有的是被告表示无力还款,针对还款期限与债权人达不成一致意见。还有的是因为被告不出庭或下落不明。
为有效保护公民合法借贷权益,法官建议,除了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据外,还应审查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最好设置财产抵押,例如抵押房屋、汽车、股票等。
另外,为了保证借款安全,应该复制借款人身份证保存。一旦出现欠债不还的情况,债权人应该在还款期限两年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时,一定要向法院提供债主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在的准确居住地,并最好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以利保护债权人的实际利益。(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