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领取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受理问题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应依法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件,才有资格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就业。未领取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法定的就业条件,在我国境内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外国人在我国非法就业及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外国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的受理问题。《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作为自然人时,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与保险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不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之间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并未签订代理合同而是签订了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的,双方的关系即为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或者双方虽未签订任何合同,但劳动者在事实上接受保险公司管理、指挥和监督,提供的有偿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公司向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可以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产生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4、用人单位违法使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双方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用人单位使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严厉查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的规定,认定和查处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神圣职责,劳动监察机构应在查处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时,合并处理双方的劳动报酬等争议。如童工或其直系亲属因工伤赔偿发生争议提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有利于童工权益保护的角度予以受理并严肃处理。
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双方的争议,裁决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关于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与雇员发生的争议的受理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不是"用人单位",因而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与雇员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7、关于劳动者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1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出现的新的用工主体,其从业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劳动者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在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引用法条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