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地不断发展,人民群众与作为经济载体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机构——银行联系日益紧密。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无论从数量、类型,还是审理难度上来说均大幅度提高,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极大分歧。但各界均一致认为,保障存款安全是储户实现储蓄存款合同的最重要目的,同时亦应当成为储蓄机构履行的根本义务。
从本案来分析,关键问题有二:一是储户与银行的保密义务承担问题,二是储户与银行在密码泄露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本案中储户与银行的保密义务承担问题。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交易密码,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第五条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第六条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密码。”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牡丹灵通卡所填写申请书并签字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并愿意遵守保密义务,即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及密码保护的义务。当然,银行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亦应遵守保密义务。在原告自己轻易将牡丹灵通卡卡号及密码告诉第三人,所存巨款被第三人冒领的后果,显然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违反了存款合同中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等存款信息的保密义务,属于单方违约行为,故存款被冒领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而被告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亦尽到银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本案中储户与银行在密码泄露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就储蓄存款合同而言,密码是由储户拟定并存入金融机构网络系统内,在保密状态下由本人持有和使用的专用号码。密码具有秘密性的特征,经储户设定后,密码即生成。在储户自身不透露的情况下,银行及他人均无途径获取该密码。(除非经特殊复杂的密码破解程序,该情况发生几率极低。)本案中,原告将自己的牡丹灵通卡密码轻易告知他人,在网络发达的今天,银行无法通过系统网络甄别储户其他有效信息,只要有人通过输入正确密码,银行就会与其进行相关交易。原告因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不应将存款被冒领的法律后果转嫁给被告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