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约损害赔偿。又称“赔偿损失”,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也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原则。损害赔偿责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3、继续履行。这是我国规定的,在国际上应叫“实际履行”,对此的界定,各国存在着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将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法院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我国《合同法》除第107条外,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给付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4、定金罚则。指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决定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其一。定金的条件有:须以违反有效合同为前提,只适用于“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这种违约形态。
5、其他违约补救措施:主要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信贷制裁,价格制裁,处置财务,单方解除合同,支付受害方违约而多支出的保管费、保养费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二)免责事由。指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7条和有关条款,对此做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履行或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和社会现象,它具有以下特征:a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b当事人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c不可抗力是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它主要包括:水灾、地震,火山等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战争、罢工、骚乱等政府行为。如政府当局的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2、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条件出现时,可免除责任。如:《铁路货物运输实施细则》规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a不可抗力,b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自燃等。
3、合同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可免责。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的意愿,来约定合同条款,包括免除违约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