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而公司僵局则是公司正常运营的对立面,公司僵局主要是指因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尖锐矛盾而出现的公司运行障碍,包括公司的运行秩序完全失控,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等权力机构无法对公司事务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运行机制处于瘫痪的状态。公司实践中,公司僵局经常发生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表现为公司的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陷于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最易出现公司僵局。
考察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最主要的就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决议都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数。如果股东或是董事由于受各自不同经济利益的驱使,而这种利益与公司利益或公司其他成员的利益又产生了难以调和的激烈矛盾和冲突,并采取了完全对抗的态度,特别是股东分为两派,势不两立,并且各占50%的股权;董事人数为偶数,双方可选举产生的董事的名额相等;少数董事享有否决权的情况下,则任何一方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多数表决,决议无法形成,公司僵局也由此产生。
公司僵局的危害是极大的,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总结的: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的利益构成严重的损害。因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因管理的瘫痪和混乱,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耗损和流失;因相互之间的争斗,股东和董事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无谓地耗费;眼望公司的衰败和破落、公司财产的耗费和流失,投资者却无所作为,无能为力。公司僵局表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或权利争执以及情感的对抗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公司法上的多数表决制度是无可挑剔和指责的,需要讨论的是如何打破这种僵局,使所有的股东得以解脱?也许最佳的出路就是解散公司即由股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