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表4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出,每股收益与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和H指数显著正相关,与法人持股比例和S指数表现了负相关性,但不显著,与境外法人持股比例正相关,但也不显著,说明国外企业对我国公司的收益虽有一些正面的影响,但统计上不显著。Z指数与每股收益也显示了正相关关系,说明大股东间的权力制衡对公司收益没有显著影响。
市场增加值与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H指数、境外法人持股比例和Z指数均表现出了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股权集中有利于提高我国公司的市场增加值。法人持股和S指数则显示了对市场增加值的显著负相关关系。
我们利用回归模型来检验前面提出的四个假设,即在利益冲突水平较高的企业里(假设H1和H2),在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少于1/3时(假设H3和H4),集中的股权结构或来自股东的监督有利于或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价值(回归结果略)。
回归分析发现,假设H1和H2基本得到验证。对于发展机会较差的公司来说,股权集中程度及各类股东的监督均与每股收益更具有正相关关系,其中前三大股东持股之和、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境外法人持股比例还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当用MVA来衡量公司价值时,只有第三大股东持股之和和H指数通过了假设验证。说明当我们研究企业市场增加价值时,人们对公司过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还是抱有一定的审慎态度,这可能是由于过度集中的股权会引起投资者对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的担忧。法人持股比例与MVA显示出了负相关关系,这可能与我国广泛存在的关联交易有很大关系。当企业有大量的法人股东时,投资者对关联交易的公平性持怀疑态度,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市场价值。前两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差越大,对发展机会较好的一组公司而言,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价值,而且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而发展机会较小时,虽然也有正相关关系,但统计上不显著。这说明当公司发展机会良好时,股权控制权力的集中有力于快速制定并执行战略决策,迅速抓住市场机遇。如果控制权较为分散,大量的协商谈判工作在所难免,减慢了对市场的反应速度,股权集中的成本太高,从而损害了公司价值。两组公司的境外法人持股比例与企业价值显现了微弱的正相关关系,假设没有得到验证,这可能是与我国国内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有关,现在只有数量很少的境外法人股,它们对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作用还难以发挥。
回归分析还发现,假设H3和H4得到了较好的验证。当其他治理机制的作用较弱时,来自股东的监管治理变得更为重要,其在为自己带来足够多的私人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增加,此时,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H指数、境外法人持股比例和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均与公司的账面价值表现出了正向或更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集中的股权结构在其他治理机制缺失时,其强有力的监督行为可以改善公司的业绩。法人持股比例与每股收益表现出了与预期相反的结果,在其他治理机制作用明显时,表现出了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可能与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国情有关。当国有股比例过大时,仅仅依靠提高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难以发挥出治理机制对企业价值的提升作用,如果再加大企业法人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便可发挥出多种治理方式的协同作用,从而更大程度地提升公司的业绩。从市场增加值来看,除境外法人持股比例与MVA的关系没有得到验证外,其余变量均通过了检验。结合Fcorhld对账面价值的影响作用与假设相一致(分析表格略)的情况可以看出,市场增加值与投资者的心理预期有着密切的关系,即使在其他治理机制发挥作用时,由于Fcorhld可以为其投资的公司带来更为严格的治理标准,增加了投资者对企业发展前景的美好预期,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的市场价值,虽然从财务报表来看,情况并非如此(分析表格略)。
通过本文的研究,从社会收益、私人收益以及股权结构成本之间的权衡考虑中,可以得出如下两个结论:
1.在经理层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水平较高的公司里,大股东行动会更积极,因为对这类公司加强监督所带来的收益要比冲突水平较小的公司所获得的收益要多。所有权的监督角色更重要,即大股东积极监管所获得的收益会超出为此所承担的成本。因此通过安排合适的股东权结构可以提高企业价值(增加社会收益)。在这个意义上,股权集中(提高股东积极监督的动力)并不一定能够提高企业价值,其实际效果要视公司的具体特征而定。这样,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就不应该不分公司特点而制定统一的股权结构调整的政策。
2.当公司的其他治理机制作用较弱时,大股东行动会趋向消极,因为大股东采取监督所能获得的额外收益难以弥补监督所承担的成本。也就是说,在那些其他治理机制作用较弱的公司里,大股东采取积极行动才会有所收益,股权结构安排才能对企业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
上述研究结论对将来的公司价值与股权结构之间关系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启示。同时,一些关于公司上市、民营化及控制权市场上的接管出价等的结论都需要重新进行思考。首先,在公开上市和民营化过程中,一般认为,这些交易的价值是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函数(Stoughton and Zechner,1998;Hingorani et al.,1997;Claessens,1997)。但是,在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受到经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冲突水平影响的情况下,我们在公开上市和民营化过程中就应该充分考虑股权集中与代理冲突之间的关系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以提高交易价值。其次,关于公司控制权市场上的非正常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证实是由购并者更有力的监管创造的(Hertzel and Smith,1993;Jensen and Ruback,1983;Bethel et al.,1998)。根据本文研究的结论,这种非正常收益将会随着企业原有经理层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水平的提高而减少,兼并者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