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通过在其章程中规定对股东或董事表决限制措施,以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这种限制措施主要有: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类别表决权制度和表决权回避制度等。
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是指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减少其投票权的数额。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类别表决权制度是指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股东或董事在表决事项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回避不参加表决,以免形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局面。
此外,公司还可以在其章程中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的决定权;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可以将此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等以防止僵局的产生。
我国一九九三年颁布的公司法和一九九九年修改的公司法,均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未赋予股东制定以上不同的表决方式的权利,在公司僵局出现时往往无有效的解决方法。二〇〇五年十月,在对公司法的修改中,将法定的股东表决权按出资行使变更为“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修改,为避免和解决公司僵局打开了方便之门。
有了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确定的规定,为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出资人或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加入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类别表决权制度和表决权回避制度等一些内容,以利于在出现公司僵局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