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的主体和客体差异。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二)两者的负债风险差异。股权收购方式下,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资产并购设置了公告和通知程序,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三)两者在税收方面存在差异。具体请参见本章第3.10条。
(四)第三方的同意与批准要求的差异。根据我国《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因此股权收购可能会守制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等。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值得提出的是,某些重大合同可能涉及控制性条款,而这些条款可能要求股权或资产的出让须取得该合同当事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