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兼并的目的是想利用被兼并企业现有的生产设备及其他生产设施,则应注意了解这些生产设施是目标公司自己的还是租赁的、其账面价值和重置价值、目前的使用情况、是否有其他用途等,还可以将自己设立的同类工厂与兼并现有企业相比较,看一看在资金上、时间上的损失程度有多大,能够从兼并对象那里得到哪些由自己设立同类企业所得不到的好处。
2,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有关契约及法律方面的调查 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必须调查目标公司组织、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尤其对重要的决定,如合并或资产出售的认可,须经百分之几以上股权的同意才能进行的规定,要予以充分的注意,以避免兼并过程中受到阻碍;也应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特别投票权的规定和限制;还应对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加以审查;如果是资产收购,还应取得股东大会同意此项出售的决议文件。
(2)应对目标公司的主要财务清单进行审查,了解其所有权归属、使用价格及重置价格,并了解其对外投资情况及公司财产投保范围。该公司若有租赁资产则应注意此类契约的条件对兼并后的营运是否有利。
(3)审查目标公司的全部对外书面契约,更是不可缺少的调查内容,包括审查任何使用外界商标及专利权,或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义务的约定,还有租赁、代理、借贷、技术授权等重要契约。审查中要特别注意在控制权改变后契约是否继续有效。在债务方面,应审查目标公司的一切债务关系,注意其偿还期限、利率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何种限制。其他问题如公司与供应商和代理销售商之间的契约上的权利义务、公司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合同及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等,都应给予审查。
(4)还应对目标公司过去所涉及的诉讼案件加以了解,弄清这些诉讼案件是否会影响到目前和将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