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并购前期,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应该对收购意向、被收购方大致情况、收购进程等进行初步的接触。这其中包括如何、何时进行尽职调查等事项的商讨。由于某些知识产权,比如技术秘密,有其特殊性和保密性,一旦向第三方公开就有可能失去其经济价值,所以被收购方要求与进行调查的收购方签订保密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
2. 并购存在很多不可预测的变数,并购方在进行尽职调查后放弃收购计划的情况很多。作为被收购方,即使与收购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也应该与律师、专利代理人等专业人士制定技术秘密公开的日程表,以便商讨如何有步骤、有主次地逐步公开。被收购方如果一开始就公开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将技术秘密全盘托出的话,最终出现收购计划流产,将对被收购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 收购方同时应该督促被收购方事先与掌握核心技术的技术研发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让这些技术人员了解收购情况及尽职调查的目的。因为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收购方的律师会以会谈、询问的方式与这些人员沟通并要求解答相关的问题。如果这些人员事先不了解收购真相,很有可能出现抵触情绪或者待原企业被收购后辞职,这样对收购方来说存在了技术和人才都将可能流失的风险。
4. 在解决了上述问题后,由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商定收购的基本法律框架和财税策略,签订收购意向书,并开始进入尽职调查阶段。
5. 如前所述,一项复杂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除了律师的参与,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的配合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挑选和组织这样一个专业的团队是顺利开展尽职调查的前提条件,一个好的专业团队可以保证尽职调查的高效、全面和专业。
6. 团队组建后即开始针对本案制作资料清单,向被收购企业索取相关的书面资料。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一般需要被收购方提供以下主要书面材料:* 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范围、商业运作模式、主要产品* 企业知识产权登记清单,包括本企业所有、与共有人共同所有及本企业只具有使用权的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商标、软件等著作权、半导体布图设计权等,以及相关的权利证书和使用许可证、合同等法律文件* 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使用许可合同、共同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等* 过去或现在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情况说明、判决书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罚通知书* 企业内部关于职务发明的规章制度* 企业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股东会(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重要的会议记录*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名单、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知识产权顾问单位的名单及相关的委托合同
7. 在收到以上的书面资料后,收购方的律师对这些资料进行书面审核,以便掌握被收购方大致的经营状况、商业模式、主要产品、市场销售等情况;并对这些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对企业利润的贡献度做出一个概略性的判断。同时,为了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还可以事先通过其它的比如网络、媒体、行业协会、专利局、商标局等相关的行政部门对资料进行查询、核实。通过如此的初步调查,还可以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对书面材料没有反映出来的疑点加以总结,以便今后到被收购企业实地调查时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8. 律师等专业人员在经过书面材料的审核之后,便可以安排到被收购方的经营生产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的目的,除了对书面材料所记录信息进行证实以外,还包括对所有知识产权的现状、保管方法、实际使用情况等各方面进行勘验。同时还需要通过向企业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人员的询问和解答疑问来收集、补充书面材料无法或没有反映出来的信息。
关于尽职调查的时间点,一般是在收购意向书签订后至正式签订收购协议之前进行的。由于涉及到知识产权这种特殊的无形资产,所以往往可以先进行第一阶段调查,而后由双方商讨是否继续实施收购,如果决定继续收购,则可以在签订正式收购协议之前再进行第二阶段更为细致、深入的尽职调查。实际操作中,如果在签订正式收购协议之前没有充足的时间做第二次尽职调查的话,则可以在收购协议中加入价格调整的条款,允许收购方在签订正式收购协议后再进行第二次尽职调查,并有权以二次的尽职调查结果为参照,对收购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如上所述,分两个阶段甚至更多的几个阶段进行尽职调查对被收购方很有利。被收购方可以逐步地、有选择地根据需要披露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从而避免企业知识产权被过早公开的风险。但是这种分阶段的做法对收购方不太有利,既损失了时间也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如何顺利地完成尽职调查需要双方事先进行充分协调和沟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