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假唱的声讨不绝于耳。新条例明确指出,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将被公之于众;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时下一些演出为吸引观众而大量充斥着不健康内容,新条例规定了营业性演出不得出现的十种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传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演出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时下一些演出公司为了赚钱,夸大广告宣传,误导观众进了剧场,结果观众看后大呼上当,而演出公司大赚其钱。为防止以小充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新条例禁止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要求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
为防止演出中的其他欺诈行为,强化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义务,新条例还规定,参加演出的单位,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演出举办单位、演员等不得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新条例还将降低演出市场准入门槛、演出经营成本,打破制度造成的“垄断”,为虚高的票价祛祛火。
新条例还降低了演出市场准入门槛,取消了原条例中有关非法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成为演出经营主体的规定。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活动,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无须履行前置审批手续,并且允许个体演员独立从事演出活动,允许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
针对演出经营成本高的现象,新条例取消原条例有关涉外和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只能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经纪机构承办的规定,允许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境外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本团体的演出———如此一来,不少靠倒卖此类批文赚钱的演出公司的不劳而获之路将就此中断。这一系列举措将使得平抑票价成为可能。
为消除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安全隐患,新条例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加强预防。新条例规定,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等。二是完善演出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演出场所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观众进行安全检查等。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将被允许依法设立。这是新条例对引进外资作出的重要改动。
为繁荣我国演出市场,适度引进外资,新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却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