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撤销、停办后,其债务的清偿有几种情况:其一,如果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撤销或者停办,应当由主管部门和企业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其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其资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0条的规定办理。其清偿顺序应当是: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用;国家税收、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资不抵债即予豁免。其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撤销、停办并人另一企业的,其资产归并入企业占有、使用、处分。其债权归并入企业所有,其债务归并入企业清偿。其三,如果是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撤销、停办,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资不抵债的,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连带责任。其四,如果企业被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数人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清算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本案属于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企业停办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按照规定其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责任,所以仲裁机关责令业务主管部门县农委承担24,550元的债务的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