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国有企业管理层与工会共同出资,组建控股公司,代表企业为粤美的(000527)。2000年4月,由粤美的(000527)工会、何享健等22名股东成立了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融资收购的平台。2000年5 月和2001年1月美托公司通过两次协议收购成为粤美的(000527)第一大股东,占其股本总额的22.19%。
(2)完全由国有企业管理高层组建控股公司,代表企业为深圳方大(000055)。2001年6月深圳方大(000055)董事长熊建明成立了邦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持有该公司85%的股份。同月,邦林公司通过受让方式持有方大集团16.5%的股份,成为其第二大法人股东。
2.与战略投资人合作,直接控股。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与企业外部的战略投资人合资组建控股公司,从母公司中收购其子公司,代表企业为恒源祥。恒源祥总经理刘瑞旗与战略投资人共同收购了冠以“恒源祥”商号的七家子公司的股权,从而完成了管理层收购。
3.增资扩股,实现MBO。其代表企业为湖南友谊阿波罗。操作方法如下,首先界定国有股产权,然后通过增资扩股来降低国有股比重,吸收企业高层管理者、外部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参股,从而使企业的管理层持有比重相对较大的股份。
尽管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国有企业在实施管理层收购方面获得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MBO推进进程中所遇到的障碍。
·制度障碍。我国已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最近颁布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条例共同构成了企业推行MBO的法律框架。这一法律框架的确定,尽管已经确立了实施MBO的合法性,但还存在着制度障碍以及监管漏洞。如在规范MBO的收购主体,MBO融资方式以及国有股转让等方面还存在着法律制度上规定的不足。如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这就使自然人不具备作为收购主体在流通股市场进行MBO的资格;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出净资产的50%,限制了公司进行MBO时的股权操作等等。同时新推出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股价的公平性以及控制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危害方面都缺乏详细的规定。这些制度障碍和监管漏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MBO的创建和发展,降低了其运作的成功率。
·资本市场不完善。国外资本市场比较发达,企业进行管理层收购的资金除个人自筹以外,还可以利用收购贷款、桥式贷款、发放优先股、垃圾债券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而国内企业融资途径仅集中于银行贷款、风险基金以及信托资金这三个方面,其中也不乏瓶颈问题的存在。银行贷款方面,根据央行《贷款通则》中“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限制,因此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为MBO提供贷款,而只能通过股权质押等其他间接途径实现为MBO融资;风险基金方面,虽然近期涌现了一批大规模的MBO基金如由花旗银行、梧桐基金、红塔创投等国内外大型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MBO基金,但由于国内产业基金的立法还不完备,风险基金目前只能以公司的形式参与MBO,而不能按基金模式运作,这就使利用风险基金进行MBO融资造成了障碍;我国企业利用信托资金推行MBO的运作方式还刚刚起步,因此信托MBO也并非一帆风顺。
·中介机构。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推行MBO是一项涉及专业面广,头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从项目前期的调查、分析、论证,中期的相关谈判、资产定价、资金融通,到后期的并购实施、资产重组等关键步骤都需要专业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的有效参与。我国的中介机构还有待健全,还缺乏具有丰富并购运作经验的,能够为企业提供全程、周密MBO运作服务的专业化中介机构。
英文为Management Buy-outs,是杠杆收购(LBO,Leveraged Buy-outs)的一种。LBO是指投资者通过自筹、借贷等方式进行高负债融资收购公众持股公司持有的股票或资产,进行产权交易,控制、重组该目标公司,以达到获得超过正常收益的高额利润的目的。在LBO运作方式中,当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成为收购的主要力量时就形成了管理层收购(M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