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4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这五个准则包括《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权益变动报告书》分详式和简式两种。持股介于20%到30%之间,或者持股介于5%到20%之间且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编制详式报告;持股介于5%到20%,且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者持股5%以后每变动达到或超过5%的情形,编制简式报告。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加强了对收购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企业业务的披露要求。同时,为强化对控制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人的监管,要求其披露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对于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而收购上市公司的,增加了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时间和内容等与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规定相衔接的要求。
《要约收购报告书》对要约收购方案、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支付条件和方式等内容加以细化,明确了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披露要求。
新修订的《收购办法》不再要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发表意见,而是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适用范围缩小,仅限于要约收购和管理层收购的特殊情况。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对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应提供的相关申请文件及具体要求做出了相应的修订。
新修订的五个准则,将于今年9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收购办法》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