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确立了建国后最重要的经济体制变化,对企业改制起着宏观调控作用。文件指出,国有企业的改制方向是建立“产权明晰、责任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指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与方针,阐明了有关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与减轻企业社会负担以及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等重要问题,特别强调了职工再就业及其社会保障的问题。本决定是新形势下指导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文件。
2002年11月发表,报告中特别提到将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及其基本思路。
4.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2002年4月26日发布,规定了国有企业分离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和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性机构的原则意见,并排出了时间表。
5.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2002年11月十八日发布,为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而制定。
6.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通知附件规定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国有股权设计、土地资产处置、资产剥离、债务处置、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等具体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