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在理论和立法上的分歧必定会带来实践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职工股东和社会股东的冲突.社会股东希望资本分红高,而职工股东更希望工资收入高、福利好,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决定了职工股东在人数和股份数上均大于社会股东,既可操纵股东会也可操纵职工大会,甚至可以把持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因此往往会出现企业高工资、高福利、低分红等损害社会股东利益的情况。这种现象导致了无人愿意向股份合作企业投资,堵塞了这类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2)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表决权上,一般实行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而在股权结构设置上,作为承担管理经营职责的领导层的持股比例大多不高,这样管理层的去留掌握在职工股东手中,经营管理层为保住职位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来协调与职工股东的关系,同时在经营上由于害怕承担责任,不敢根据市场变化大胆决策,丧失市场机遇。这也是造成这类企业竞争力不强的原因之一;(3)职工股东与企业的非股东职员之间身份上的差别,导致了管理上往往很难作到同等对待,造成管理制度执行困难。因此,我们认为在理论和立法尚未完备的情况下,集体企业不宜提倡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优越性,而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由于企业职工人数众多,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上受到最多不超过50个股东名额的限制,因而不得不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是这个问题完全能够以机构持股的办法,或托管股份的办法来解决;二是为了改制后的企业享受政策的优惠,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仍然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因此国家在税收、贷款安排上会让企业和职工受益。
我们不提倡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公司法》上的公司相比,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理论研究和立法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企业运行中的规范性和灵活性也不能与《公司法》中公司相比。同时改制的难度却大体相等,最重要的是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不能规避集体企业改制的最大难题——如何处置集体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