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集体企业改制中,要贯彻公正这一价值取向,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应该进行统一的集体企业改制的立法,并设立统一的集体企业改制的主管机关来保证和规范集体企业改制工作中的程序公正。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关于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混乱,没有一部统一的规范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同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主管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这样就给改制工作留下了很大的自由操作空间。
其次政府应该将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作为强制性程序设置在改制过程中。同时,要切实保障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其整个改制过程置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改制方案的制订过程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参与,或必须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改制方案制订后,应该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制应依法保护职工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在已经完成的集体企业改制工作中,如果发现有违公正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国家司法机关或相关国家机关应按照现有的法律进行“历史追溯”施之以“矫正的正义”。
最后,由于集体企业改制无范例可寻,更由于我国法治经验不足,因此如果改制中即使作到了程序相对公正,也难免导致结果不公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罗尔斯的“差异性原则”,通过补偿、税收、社会福利倾斜等手段来促成结果达到相对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