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9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0]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92号、[2000]51号文件精神,实行脱钩改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脱钩改制后实行合作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脱钩改制后实行合伙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可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对已实行脱钩改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单位,自本文下发次月起停止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户登记手续。原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实行脱钩改制后未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人员,其缴费年限及缴纳的保险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