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法律方法是与行政(指令性)方法、政策性方法等方法相对应和区别的改制方法。这几种改制方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过不同的作用,相比较而言,在行政指令性的改制方法之下,企业完全是被动地按照政府的指导和安排进行改制,基本无自主性可言,更不触及企业的产权;而政策性方法和法律方法则赋予企业较大的自主权,由企业和其他改制主体自觉地接受政策和法律的指引,在政策和法律的框架之下设计并执行改制方案,完成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法律方法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来解读法律方法的概念与内涵。首先,从方法论意义上法律方法是主体自觉按照法学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思考和处理与客体的关系;其次,法律方法是指主体根据公司法、企业法等民商法和经济法学原理的指导并自觉将这些法学原理贯穿于改制全过程的方法;再次,从操作依据上法律方法是主体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企业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规章的指引,设计改制方案并付诸实施的方法。当然对这些改制操作依据,根据其制定颁布的主体和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将这些依据分为法律类依据和政策类依据,法律类依据中又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国企改制实践,常用的改制方法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既可以是整体改造,也可以是部分改造;既可以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转让给企业职工实现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的有效结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职工持股)、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子公司等形式)、企业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小型国有企业出售、主辅分离改制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形式。企业租赁、托管、承包经营这三种形式由于不在根本上触及企业的产权,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这些改制形式中,依据《公司法》所进行的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是其中最基本的改制方法,由于其最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因而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向。
至于其中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比如,企业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问题;员工身份置换与安置补偿问题;企业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与股票认股权(ESOP)问题;企业出售协议或企业兼并协议的签订问题;企业的资产、债务、股权、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重组等问题,由于篇幅关系,不便一一详细介绍,有兴趣的同志可关注我本人和其他一些学者、专家、律师近期出版的关于企业改制法律方法方面的论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