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公司收购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所属的炼油一厂、炼油二厂和炼油三厂经营性资产后,上述三厂仍一直以原企业法人的名义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所开具的销售发票、收到的购货发票、银行存、贷款账户等全部是以原企业法人的名称出现,而不是以贵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于上述经营主体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其归属。
2、贵公司产权不明晰,一方面上述三厂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另一方面上述三厂以贵公司的分公司的名义设置的会计账务系统中,对收购上述三厂的会计核算与贵公司收购协议有出入,协议中为收购经营性资产,而有关账户中反映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对于上述产权的归属及资产的分割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确认。
3、贵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清,如上述三厂以原企业法人名义贷款,会计处理未反映银行借款的增加,而是增加了与某某集团的往来,且以借款购建或添置的资产已计入了贵公司的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账户,但相应的借款利息支出未在贵公司账户中核算,同时在个别公司存在用职工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对于上述债权、债务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其归属。
4、贵公司所属炼油厂和聚氯乙炔分厂与某某集团的子公司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上一直没有分开。贵公司于2002年11月30日与某某集团通过资产置换将两家分厂置换出贵公司,该两家分厂2002年11月30日资产负债表和2002年1-11月利润表是根据资产划分协议及上市时投入资产、负债的口径和收入、成本相关配比原则模拟编制的。由于编制基础的限制,我们无法对炼油分厂和聚氯乙炔分厂会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作出合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