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已被公认为一种经营性资产,商标权评估或者说注册商标的评估是企业整体产权量化界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企业在改制中对商标评估有多种目的,如从资源分配看,有效分配市场资源是所有注册商标面临的一个问题,商标评估有利于实现商标资源的合理分配。从商标投资看,它是企业以商标出资的必要环节。正因如此,我国有关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定都开始重视商标在企业改制中应被作出合理的评估。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商标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产权因合资、兼并、改组、出售、清算等行为而发生转移,进行财产清算时,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列入企业资产总值”。还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关于加强企业改制中商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中明确规定:“各地、市、县工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应与企业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商标投资的审查工作。对需要以商标作为投资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然后要由具有商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商标进行评估。企业必须将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书等报受理企业登记的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企业商标权的评估本身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首先要考虑企业商标的价值构成。从价值上看商标价值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对于生产者而言,是商标所有权之价值,可以通过市场数额、经营规模、利润、销售收入等反映;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消费者相对于商标所代表的满意程度所愿意支付的款项;对于零售商来说,则体现为使用该商标带来的销售量的增加和相应的利润。从价值构成上看,商标价值可分为商标的成本价值、权利价值和信誉价值等。其中商标成本价值对企业商标评估影响不大,也正因为此,“重置成本法”在商标权评估适用上很有限,更多的是采用收益现值法。企业改制中对商标权进行界定和评估后,应按照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对商标权进行处置、划分。例如,当企业改股份合作制企业为公司制时,应将企业商标权作为存量资产参与股份的划分,成为企业的股份。以股份合作制企业而言,当商标权是国家股或法人股时,可以由企业管理部门托管,有偿许可给企业使用;当商标是职工集体股时,商标权由企业建立的职工持股协会保存,并交企业使用。如果企业已被兼并,那么应将企业商标权作为企业资产进行企业资产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