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或当地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增值税;
2006年7月15日,阿尔及利亚总统签署<2006年财政法补充法案>鼓励投资政策就税收方面调整如下:
公司利润税从30%减为25%。再投资利润税从15%减为1.5%。向企业返还增值税的周期提早为当月返还。
3,肯尼亚是世界银行多边投资保证机构的成员(MIGA),保证签约国投资企业不承担非商业风险;
对于加工业及旅店业的投资给予60%以上的投资补贴,保税工厂实际补贴率为100%;
肯同时在折旧,亏损结转,关税免除等方面给予投资人优惠待遇。
南非
目前的鼓励政策有:
一,减税政策。适用于投资超过300万兰特的项目;二是中小型制造业开发政策,适用于投资总资产低于300万兰特的项目;
符合南非国家鼓励行业的投资项目,均可申请享受政府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为5万美元。
另外,政府还对企业科研开发等提供减税25%或50%的资金援助。
1997年埃及颁布新投资法,大大简化投资审批手续,并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免税提供土地。埃及同时向投资者提供5-10年不等的免税待遇。
1999年颁布新的投资法。该法显示苏丹很大的开放力度及良好的投资优惠政策。
新投资法采取了贸易自由化政策,放宽外汇管制,放宽进口限制,力图制造宽松友好的投资环境。
苏丹对重点投资项目免征10年企业所得税并对项目产品免征出口税。
对于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及有利于创造就业的投资给予特别优惠的待遇。新投资法同时设立专门的章节强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尼日利亚
二,外国投资者被保证无条件转移其股份,利润,贷款偿还和资本;
五,外国企业可以以可兑换货币购买任何尼企业的股份。
1994年加纳新投资法优惠政策如下:
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至少5—10年所得税全免的优惠;除银行、金融、商业、保险、采矿和石油业外,所有企业均可享受加快资本折旧待遇;所有企业所得税的共同税率为35%,但生产非传统出口商品(矿产品、可可和木材以外的出口产品均为非传统出口商品)的企业,其所得税为8%,旅游业所得税为25%;为农场、建房、木场、采矿和建筑工地的工人提供食宿,免征所得税;一切企业亏损可有5年结转期;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的资本开销,所得税全免;外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机械设备和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销售税或执照税;经总统批准,符合加纳既定发展战略的重大投资,还可享受特别优惠待遇。
1990年12月, 纳颁布外国投资保护法,之后设立了出口加工区。
1997年坦出台新投资法。
坦对投资在3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给予以下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