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如果发起人在发行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没有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也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纳的股款以及与该股款在银行期间的利息,以防止发起人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保护认股人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只有发起人和其他认股人全部足额缴纳股款、交付了抵作股款的出资以后,公司才能成立,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如果发起人、认股人在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以后,又抽回其股本,实际上就等于发起人、认股人并未缴纳或者并未足额缴纳其认购的股份,公司并未得到其应当得到的财产,这样成立的公司,必然是股东有虚假出资的公司,公司的实际资产也就台少于其注册资本,将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危及社会交易的安全,因此,禁止发起人、认股人抽回其股本。
如果发起人、认股人需要收回其投资,则可以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而不能迟股。当然在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下,发起人、认股人可以收回其出资。因为只有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股人所缴纳的股款和交付的抵作股款的出资才会作为公司的资产,这时就应当禁止发起人、认股人抽回其版本。如果因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致使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则发起人、认股人所缴纳的股款和交付低作股款的出资,应当依法予以退还。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在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中有规定。每个发起人都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其作为出资的货币,依法办理其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缴纳的出贷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其认购的股份数额所折合的股款相比,还相差一定的数额,那么,发起人就应当补充缴纳相差的部分,包括缴纳不足的货币和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从而使其出贷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一致。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因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过失,或者发起人与资产评估机构的故意,致使对发起人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大大高于其实际价值,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非常明显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那么,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就应将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之间的差额足额交付给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无论是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还是发现发起人交付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其他发起人都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既可以要求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起人缴足或者补足差额,也可以要求其他任何一个或者几个发起人缴足或者补足差额,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当然,被要求的发起人在缴足或者补足差额后,有权向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起人迫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