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证明注①;
5、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①②;
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董事会聘任经理的决议注⑤;
9、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①上述第2项和第5项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时免。 ②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是指: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内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由登记地工商部门盖章方为有效);b、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胞须同时提交与其投资额相当的银行资信证明);c、社团法人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编制批文;d、其他合法开业证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发起人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提交发起人的投资资格证明。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④住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所为发起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发起人提供给公司使用的证明。⑤有关决议或决定中须载明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⑥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是由发起人提交并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设立费用的审计报告。⑦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外)。
四、收费标准: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备注:申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非自然人发起人占股50%以上的公司)。 一、办事程序:商号(字号)查询->名称预先核准->准备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驳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