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立大会依法召开并依法做出决议以后,董事会应当在包立大会结束后30日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法定的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文件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如果是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因为根据证券法的却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因此,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是否已经依法经按准,胃要由公司登记机关在查看公司是否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后判断。
我国《公司法》在本次修改以前,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董事会在申请设立登记时,要求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文件还包括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即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但本次修改删除了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再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而在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文件时,也就不必再报送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董事会将法定的文件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以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