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入外部监事制度。我国监事会的人事任免体制存明显缺陷。监事会成员一般产生于公司内部,隶属于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这种地位使监事们和自身利益缺乏安全保障,监事们不可能进行大胆监督。建议借鉴国外有关外部监事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使监事能摆脱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对监事的不当控制,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让公司外的专业人士发挥其专业特长,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2、改进职工监事制度。德国职工监事制度的良好效果,是因为欧洲各国强大的工会是职工监事得以发挥作用的背景。在我国目前的工会体制下很难指望职工监事有足够的实力与经营者抗衡。因此,公司法应对职工监事制度加以改进。或者限制职工监事的比例,而代之以外部监事;或者强化职工监事的地位,如规定职工监事的豁免权,改变职工监事仰人鼻息的状况等。
3、合理搭配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由于行使监督职权的需要,要求监事会的成员是一个懂经营管理、财政法规等各方面业务的监事的科学组合。如澳门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1名成员为在本地核数师公会注册的核数师。[21]而我国内地公司法就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必须要有1各审计师担任。实际上在我国股份公司的监事会中真正熟悉经营业务的人很少,监事会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
4、确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监事任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选任监事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