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其中:
(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其中监事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5 日内完成上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汇总到总裁办公室及证券部);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其中,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决议公告和会议记录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要求上报交易所,并联系披露有关信息。监事人员变动,由其本人自发生之日起2日内报送。
2、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监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并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监事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3、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内幕信息的报告者、材料编制者、信息传递者、审核者、披露者以及相关事件的参与者,在信息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5、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6、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