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法律责任,再完善的制度设计也不能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仅依靠道德约束,而没有法律法规来追究保荐人的责任是危险的。
《保荐暂行办法》将“冷淡对待”规定为保荐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即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保荐人或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项目,或将其在注册名单上去除。但是“冷淡对待”在责任性质上属于行政责任。发行人的违规成本不足以确保保荐制度的正常进行。目前的保荐制度责任体系中最缺乏的是民事责任,即需要建立经济赔偿责任,尤其是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保荐人从事保荐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从保荐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对这种逐利的行为建立民事赔偿责任无疑是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当保荐人失职,发行人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此时投资者才是真正的受害人。投资者受到的侵害如果不能得到补偿,就会挫伤投资的热情,那么保荐制度设立的初衷就不能实现。《保荐暂行办法》与《保荐管理办法》均未对保荐人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追究保荐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未来的改革应当更加强调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比如可以规定,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收其一定比例的(甚至是全部的)相关保荐费用,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较高的现金罚款,以此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对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除了“除名”,还可以引入“终身市场禁人”等更为严厉的处罚。
当然,惩罚保荐人不是保荐制度的最终目的,惩罚措施只是用来督促保荐人尽职的手段。法律责任像悬在保荐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促使保荐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同时,应当赋予证监会更大的处罚权限,以便迅速、有效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也应当加强对保荐人工作能力、工作程序的监管。
针对个别保荐代表人不实际参与项目,沦为“签字人”的现象,为加强对保荐代表人业务的管理,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保荐管理办法》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如果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尽职调查工作不能诚信、尽责,证监会将直接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