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符合上述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 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 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三)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