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反对股东有权对拟议中的上市公司分立提出异议、并就其所持股份获得现金支付以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13.02条和《纽约州公司法》为代表的大多数美国各州公司立法认为,除非公司分立行为存在欺诈或者违法情况,小股东即使不同意拟议中的公司分立计划,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随大流、实施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分立决议;要么抛弃所持股票,从公司获得现金补偿。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条也应作如此理解。
(二) 上市公司应当告知反对股东的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公司分立计划之前,上市公司应当在召集股东大会通知中告知众股东均有权对该计划提出异议。
(三) 反对股东应当将其要求现金补偿的意向通知上市公司反对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其要求现金补偿的意向通知上市公司,说明如果公司分立计划得以被股东大会通过并付诸实施,该股东愿意不再持有分立后各公司股份,并获得相应补偿。另外,反对股东不得在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分立计划时对该计划投赞成票。违反上述任何一项义务的股东,都将丧失获得现金补偿的权利,只能取得分立后新公司的股票。
(四) 上市公司向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发出反对股东通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分立计划以后,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法定期限(如10日)内,向符合前述条件的全体股东发出书面反对股东通知。该通知应当载明反对股东提交现金支付请求、提交所持股票或者其他持股凭证的地点和截止期限,并附有供反对股东使用的现金支付请求表格。
(五) 反对股东有义务提交现金支付请求在收到公司寄出的上述通知后,反对股东应当在公司载明的截止期限前提交现金支付请求及其所持股票或者其他持股凭证。否则,股东将丧失获得现金补偿的权利。
(六) 股份转让之限制在收到反对股东的现金支付请求后,上市公司可以限制反对股东所持的股票或者无券化股份的转让,一直到公司分立计划被实施完毕。但反对股东的其他股东权利在该期限内不受影响。
(七) 现金支付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反对股东的现金支付请求后或者公司分立计划实施完毕后,立即向反对股东支付公司认为合理的现金补偿。现金支付金额由该公司股份的公平价格与相应利息构成。其中,“公平价格”指公司分立计划付诸实施之日前一天的股份价格;“利息”指公司分立行为生效之日起至现金支付日之间发生的利息,利率按照原被分立公司向其主要银行支付的贷款利率计算,如果缺乏该贷款利率参照,可以按照其他公平合理利率执行。上市公司支付现金时,还应当提供相应文件以证明其支付金额的合理性。这些文件包括支付日之前最近一年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该年度的公司收入说明、该年度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说明、股份价格和利息的计算方式等。
(八)对现金支付金额不满的反对股东的救济途径如果反对股东认为上市公司的现金支付金额计算有误,或者上市公司拖延支付现金,应当在公司支付现金或者承诺支付现金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如30日)要求上市公司如期足额支付。如果上市公司认为不能满足反对股东的上述请求,应当要求公司住所地法院对于应当支付的现金金额作出裁决;否则,上市公司应当无条件满足反对股东的上述请求,反对股东也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