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交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并已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新闻媒体在发表有关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或新闻报道时,应当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包含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内容,不得使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在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事前向上市公司求证。”
深交所的这个规定,将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新闻媒体这三个对象放在一起予以规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逾越了它的权力范围。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植根于资本市场,交易所对其发号施令还有一定道理,可是新闻媒体并不属于交易所管理,交易所向其发号施令,并将其以法条形式固定下来,显然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可以对新闻媒体行使管理权的只能是国家的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如果交易所可以对新闻媒体行使管辖权,规定它们什么可以报道,什么不可以报道,那么,其他机构也可以借着各种理由向新闻媒体提出要求,新闻媒体除了成为这些机构的“传声筒”以外,就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了。
新闻媒体是一种社会公器,它对新闻事件报道与否,判断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其新闻价值,而不是被报道对象是否已将信息公开,或者他们是否愿意公开。上市公司的信息并不是国家秘密,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只要遵守了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应该再有别的考虑。当然,上市公司的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操作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投资者希望媒体能够快速、准确地报道信息。在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上,银广夏、蓝田等公司利用信息披露造假,正是因为《财经》等新闻媒体的及时报道,使公司造假的丑恶行径大白于天下,造假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投资者利益得到了保护。但是,按照深交所的这个规定,媒体揭露这些造假公司的行为,只能在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包括它们虚假披露的信息里打转,难以越雷池一步,上市公司的造假岂不是可以为所欲为了?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但从目前实际状况来看,上市公司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对重大信息的操控已经到了严重泛滥的地步,一些公司为了方便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将信息披露玩弄于股掌之间,什么时候披露,披露到什么程度,完全根据内幕人员的交易行为来进行布置,有的甚至在信息披露中公然造假。对于这种状况,除了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以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深交所的这个规定,事实上剥夺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也不利于让投资者充分地享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当然,由于各家新闻媒体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更由于媒体记者的职业素养存在差异,有的报道可能会产生偏误。但是,面对这种情况,管理部门不应该对媒体报道一禁了之,而是应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澄清,对于个别严重失真甚至蓄意造假的媒体报道,可以由上市公司在进行澄清的同时与其进行交涉。同时,新闻媒体自身也有必要加强管理,提高记者的职业素养。但是,最根本的一条,作为资本市场的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尊重新闻媒体的报道权,鼓励新闻媒体对上市公司展开舆论监督,将其作为市场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作为上市公司来说,也必须认识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自己作为上市公司必须承担的一个法定义务,如果媒体报道了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反省自己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失误,而不是气势汹汹地追究媒体的责任,因为事实上媒体并没有为上市公司保守秘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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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永红,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副总监,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理事、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与作者所在工作单位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