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中郑生与被告王某负同等责任,原告杨某无责任,认责准确,应予采纳。原告杨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事故责任人按责承担,即郑生与被告王某应各负担50%。郑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原告杨某在庭审中又明确表示不追加郑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故杨某应得的赔偿款应扣减郑生应承担的部分。
被告王某受被告广告公司安排,从事农村客运站牌工程材料的运输等劳务活动,广告公司与王某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广告公司应承担王某履职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失,其对广告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负连带责任。被告广告公司在承接此工程时,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虽已作出吊销广告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当时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广告公司与被告交通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有效。现被告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核准吊销,广告公司的股东被告实业公司、韩某、陆某应依法承担清理责任,即对广告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并以广告公司的资产为限对原告杨某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交通局将此工程发包给被告广告公司,且约定一切安全责任由广告公司承担,故交通局对本起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评析:本案看似简单,但实质上涉及二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法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如果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如何界定。二是雇员能否因履职中的侵权损害行为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问题。
关于公司被吊照后股东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予以解散。因而,吊销营业执照是解散公司的法定原因。但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法人资格已消灭,相应“后事”料理结束后才能注销法人人格,股东亦才能“净身”而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相关条文同时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判决本案被告广告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三名股东承担清理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履职雇员应否直接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过去的司法实践一直认为,不论雇员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其对外造成的民事责任只能由雇主直接承担,雇员不对外直接承担责任。即便雇员存在过错,雇主也只能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再另行向雇员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改变了这一传统观点。该《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这条规定,雇员履职中因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其应当直接走到前台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王某在拖拉机后临时安装简易挂车作业中,作为一名驾驶人员对危险性应当有充分的预料,故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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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各类内资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http://www.lawtime.cn/info/gongsi/jyfw/2008102632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