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力机构的设置上看,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形式上属于双层委员会制度,即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相关利益者(职工和社会利益)的监事会构成了公司治理系统。但是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是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就其作用来看,最多对行为不轨的董事进行“弹劾”,但没有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因此在实践中《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监督权通常流于形式。所以,从实际控制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系统又可以归为单一委员会制度,因为只有董事会可以直接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代表股东利益,向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东导向型”的治理模式。但我国《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又没有要求建立一般单一委员会制度所具有的独立董事制度。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权力设置中,缺乏足够的制衡机制以监督董事履行诚信、勤勉和谨慎义务,董事会的构成为控制上市公司的关键,也是决定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就目前国内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的公司董事会的实际状况来看,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据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根据实证分析,1998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制度(即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为100%的有83家,占样本数的20.4%;50%以上的公司占78.2%;在所选530家样本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47.7%,可以说,董事会实际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这种局面的产生当然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分集中有关,同时也与第一大股东对董事会过分渗入,第一大股东与上市公司“混为一体”,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失去应有的独立性有关。董事会作为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经理阶层间的重要枢纽,若不能较好地实现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有的作用,则对股份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保护外部股东利益危害甚大。从实际情况分析,需解决以上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保证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内部经理阶层,从而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
大股东控制或内部人控制董事会,都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因此,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分离,即将公司的“立法”系统和“执法”系统分开,也许能够部分地解决公司内部制衡缺乏的问题。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是否应当分离,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从委托代理理论来说,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代表,与总经理的职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两职合一,就意味着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而且导致董事会被内部人控制,为了维护董事会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两职应当分离,并且两职分离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防止控股股东侵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而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两职合一有利于作为公司资产“管家”的总经理提高创新和开拓能力,使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及时决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还有一种基于资源依赖假定的理论认为,两职是否合一,要根据企业具体面对的环境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地确定两职分离好还是合一好。
一个有效动作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到底具备那些特征呢?首先从它的人员构成看,董事会多数成员应该是本公司各类股东的代表,避免一种类型股东垄断董事会的情况,而且,代表非控股股东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具有否决权,对于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十分重要。其次,从它的组织构成看,由于董事会的主要功能,一项是检查和监督公司的长期投资战略。为了履行这一职能,公司董事会倾向于专门成立财务委员会和长期战略委员会,或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另一项功能就是减轻和缓和股东和最高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一般而言,倾向于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这样两个委员会来扮演独立监督者的角色。大型上市公司还可能设立提名委员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来辅助董事会进行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