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适应经济结构改革、增强证券市场活力、提高经济自由度的需要。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日本经济的泡沫破灭。而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公司过量的新股发行导致了现今股价下跌。同时,由于整个国家的经济不景气,引发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导致每股净资产额下降。因此,投资不踊跃,证券市场不活跃。解除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限制,实质上是立法顺应产业界的要求借鉴美国各州立法原则自由的做法而采取的一项股价紧急对策。采用该法律措施,其近期目标是稳定证券市场股价,增加投资者信心,激活证券市场;就长远而言,旨在通过“库藏股”制度,给公司更多的调节资本的自由。
第二,适应完善企业重组(再编) 制度的要求。所谓公司的重组,在《日本商法典》上包括公司合并、股份交换、股份移转、公司分割、营业让渡、营业全部让受、营业全部的业务委托等。其中,公司合并、股份交换、公司分割都涉及股份的交付。在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限制解除之前,通常都需要发行新股。显然,发行新股由于采取一定程序,需要付出时间和财力。而允许公司持有自己股份,则可以在公司合并、股份交换、公司分割发生之前做好股份交付的准备,较公司发行新股大大降低了成本。
第三,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立法从原则禁止到原则自由,并非放弃了公司持有自己股份规制的目的性,而只是废止了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目的、数量、保有期间的规制,在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程序、自己股份资产性否定、董事相关责任等方面则构成了规制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新的制度结构,并且是比较严格的。值得注意的是,放松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限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在修改其所谓的“公司法”时,基于 “给企业经营管理上较大的空间”的考虑,扩大了第167 条允许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范围。并且,注意到“按现代企业为延揽及培植优秀管理及领导人才,莫若使员工成为股东为有效之方法”,设立“库藏股”, “用以激励优秀员工,使其经由取得股份,对公司产生向心力,促进公司之发展”,遂增设了第167 条关于“库藏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