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权作用重大,没有分销权的外资公司不得在中国国内分销产品,也不得拥有或经营分销、批发和仓储网络。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外国进口商品是由中国国内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并通过代理公司分销的。
长期以来,大量外商独资的国际贸易公司按规定只能注册在全国各保税区,必须与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才能进行贸易。如果外资企业获得商业分销权,可以从事进出口和分销业务,从而绕开原先必须经过的保税区区内有进出口资质的公司(俗称“交易市场”)。
“3月1日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之后,地方商务部门的审批是否会严格把关?”外资企业的老总们都在思考着这个问题。从商务部2005年第94号文件看,商务部只是委托地方商务部门,虽然手续、程序有所简化,但实质的审批标准并没有改变。而且商务部明确表示,“擅自放松标准的将收回授权”。
在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的一年里,审批下来的企业不过386家。
桑山信雄表示,“中国需要进口很多原料,加工完的产品又要大量出口,同时中国还有巨大的国内消费市场。获得分销权就意味着这3个市场直接向我们开放。”
巨大的市场使外资企业躁动不安,但开放分销权可能导致的风险也使得审批程序分外谨慎。
在8号令颁布的最初大半年里,批下来的企业非常少,而且获得审批的企业里,多数是诸如“兄弟缝纫机”等在中国销量很少的企业,大的商业流通企业一个也没有。
“这一轮商业开放不得不慎重,和此前的制造业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完全不同。”上海市社科院李小刚教授说。制造业1元的投资产生1元的营业额,而商业根据流动资金和周转量,1元的投资一年可产生8-10元的效益。而且,商业的流通数量和建立系统的能力很强大,所有企业围绕核心大企业的商业流通系统运转,然后向下游推到制造业和配套产业,涉及的领域相当多。
由于历史原因,全国性、区域性的综合商业企业在我国都很难建立起来,外资进来后,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可能使国内的商业系统到很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