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提倡权利本位的时代,注重权利的保护成为一种时尚,而我们却要谈论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的限制,是不是与时代趋势背道而驰?在考察了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的特点之后,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是指公司董事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公司不追究或怠于追究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依据法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其制度意义就在于赋予那些因为被控制而无法维护公司利益和自己利益的股东一种超越公司内部控制的司法救济权。公司利益是股东利益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公司利益最终要体现为各个股东的个人利益。而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公司机关如果不能行使或怠于行使公司诉权,股东权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就无法保障。因此,就需要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的主体——股东来代位行使公司的诉权,追究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责任,平衡严重失控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因此得以确立。其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司的利益,从而间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通过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进行制裁,可以提高小股东的地位和影响,有效制约和监督大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从而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但是,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这是因为作为股东共益权之一种的派生诉讼提起权具有不同与一般股东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派生诉讼提起权赋予了股东越过公司直接起诉侵害公司利益之人的权利,忽视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是指公司人格独立于组成公司法人的成员的人格,公司是区别于其成员的另一实体。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人格最为本质的特征,也是法人制度精髓在公司法领域的表现。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1)公司财产独立;(2)公司责任独立;(3)公司存续独立;(4)诉讼主体资格独立。 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的确立,主要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甚至限制了公司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诉讼主体资格独立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其自身违反法律义务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这是公司人格独立的程序保障。但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本属公司的诉讼,借助于司法力量,穿透公司面纱直接追究董事等人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2.派生诉讼提起权赋予了股东在公司根据多数意思怠于行使诉权时而代行公司诉权,否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所谓“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定。 这一原则是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重要的根本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依多数决原则进行决策,并不违反社会所认可的公平、正义理念,因为向公司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最重要义务,大股东由于出资多而对公司承担比别人更多的风险,因而公司根据其意思行事应无可厚非。 因此,资本多数决原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1)它鲜明地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特点;(2)它以“一股一票”制为基础,具有科学性和平等性;(3)它可以调动股东投资和议事的积极性。 所以在根据多数决原则运作的股东会及根据多数决原则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拒绝或怠于起诉侵害公司利益之人时,不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之人的责任是公司中的多数的意思,本应得到尊重。 然而,派生诉讼提起权却在此种情形之下赋予了少数股份股东代为行使公司的诉权,这等于否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合理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