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 案由我院于200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同年1月18日裁定宣告某某中心破产还债。同日发布破产公告,依法指定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浦东新区财税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上海市医保局等部门的人员和股 东单位上海证券报社、上海申大实业有限公司委派的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2000年3月8日,召开了第一次破产清算组全体人员会议。破产清算组向76户债权 人单位发出了债权申报通知书,涉及账面金额169,997,989.53元,登记债权金额169,046,547.21元。2000年4月20日召开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后,最终确认债权人为49户,债权金额为160,344,304.10元。破产清算组采取邀请招标的方法,委托上海审计事务所进行破产资产审 计,上海上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上海资产评审中心对评估报告以沪字审(2000)536号通知对某某中心评估报告作出确认资产总值为 133,178,591.26元,负债为165,199,325.37元,净资产为?32,620,734.11元。经上海市资产评估中心予以确认,破产 财产133,178,591.26元,先予清偿抵押债权34,410,154.81元以后,尚有可分配财产62,095,134.54元。2003年1月 24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清算组提交的《上海东方上市企业某某中心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优先拨付破产清算费用(含审计、评估、拍卖、 税金、诉讼等费用)3,258,897.68元后,全额清偿第一顺序劳动债权800,028.37元和第二顺序国家税金536,742.75元,对于第三 顺序破产债权125,335,278.17元,可用于清偿的金额为57,499,465.74元,以45.8765%的清偿率按比例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