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系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保险业务员。2004年10月26日,张某向重庆分公司工会缴纳了8800元认股款,购得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其股东为该保险公司工会和另一投资发展公司)员工内部5000股。2005年5月29日,投资公司向张某签发《股份成员证》,该证载明:“本证为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成员证,凡本公司股份成员,均需遵守本公司股份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今后制定和修订的规章制度,按规定承担义务,享受股份成员所属权益。”保险公司《员工股份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员工离开公司时,由保险公司工会回购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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