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利益一致性原则并非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原则,更非司法适用原则,也不为学术界所普遍认同。相反,与此直接对立的股东多数决原则,才是为公众所承认的公司法基本原则。
对股东利益是否一致的问题必须具体分析。在公司设立之时,存在股东利益的一致性,所有股东的利益均指向同一方向——成立公司以营利,这种利益的一致性具体体现在由全体股东签署或认可的公司章程上面。但在公司成立后的运营过程中,股东利益的一致往往随着经营等情况的变化而不复存在。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冲突、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冲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存在不同经营理念、方向与方法的冲突,因此股东利益一致并非公司的常态,相反,股东利益不一致才是公司的常态。也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机制,才需要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制度,来解决各种利益的冲突,维持公司的现实存在。
对股东利益的不一致性和解决这一问题的股东多数决原则,公司法是明确予以承认的,并为此规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并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只需要法定多数股东的同意即可,而决议依法通过后,反对决议的少数股东也必须接受决议的约束。如果所谓的股东利益一致性原则为公司法所承认,公司法就只能规定股东全体决原则了。
公司法在确认股东多数决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股权转让、公司僵局处理等机制,以解决股东利益冲突时的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