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了股东诉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分别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对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和监事会未履行股东的上述委托,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别强调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修改了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次序。未避免出现董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按照召集和主持主体的不同,对董事会、监事会、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三个主体分别予以规定,并列出了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应对措施。
(3)增加股东临时提案权。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享有临时提案权,并且规定除此之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再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4)增加“非现场参会”形式。为防止股东大会“走过场”,同时增加股东的参与度,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可以非现场参与作为补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与股东大会。
(5)修改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由原来的“三十日”缩短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