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章程可由合营各方参照本参考格式制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一)董事会会议或合营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本示范文本为:设董事会、监事会的中外合资(含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有限公司章程参考示范文本;
六、本示范文本中带“{ }”括号部分为可供选择内容,在形成正式文本时,带“{ }”括号或不带“{ }”括号部分只应保留一种,其他用删除线“”删除。
七、本示范文本中带“(注: )”的部分,括号内为备注提示、说明语;
八、本示范文本中带下划线“ ”部份,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中国 与国 、 国 、……..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建立合资经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为规范合营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指导合营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住所:
第三条 合营公司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合营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如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