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所谓“公司面纱”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形象化说法。正是由于公司身上披着法人的面纱,股东就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不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不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进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个案中不承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不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负责。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之后,躲在公司背后的股东就要站出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