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财产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显著特征,除股东因个人行为而应追究其责任外,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有限责任。由于有限责任往往激发公司特别是一些小公司从事极度冒险行为,并为人们所滥用,人们开始对其进行反思。近些年来,环境侵权?如石油外漏或放射性物质外泄,危险产品及致癌物的生产都使公司面临巨大赔偿责任。一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超过其净资产时,在股东财产有限责任制度下,侵权受害人就不可能获得完全赔偿。同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合同债权人一般都在订立合同时通过担保手段取得了优先权,而侵权受害人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受偿,因而更处于不利地位。对此,国外学者纷纷提出自己的设想。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侵权股东应按比例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控制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侵权股东责任问题一时间成为国外特别是美国公司法学界的焦点。本文通过对股东财产有限责任的理论基础及面临的挑战进行剖析,对股东无限责任的几种理论进行评价,进而对完善我国公司侵权股东责任制度提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