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事实上已经变成股东个人行为,而公司实质上已经失去自主性、独立性时,由于公司独立人格名存实亡又被利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三、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的几种表现:
第一、“傀儡”公司。有控制权股东对公司进行操控,对外虽然表现出公司行为,而实质上公司只是徒有其表,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与自己进行交易的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
第二、公司资产不足。公司资产是否充足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东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大众的嫌疑。
第三,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