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滥诉,各国公司法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都规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从派生诉讼的原生法律传统英美国家的经验来看,其法律对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享有同期所有权;二是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的利益。” 尽管各国法律传统不同,但归结起来,对派生诉讼原告的资格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虽然世界各国对原告股东在持股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要求原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持股东身份,否则将失去原告资格,即“当时股份拥有原则”。在持股的时间上各国规定不一,如德国、法国公司法都规定原告股东必须持股3个月以上;《日本商法典》第267条第1项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连续持有公司股份6个月以上的股东;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第1项规定:“继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之股东,得以书面请求监察人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分别作了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没有作出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要求须连续180日以上持有股份才可以提起诉讼。
为确保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持股比例作出规定。如《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或持有面额总数在200万马克以上”;《韩国商法典》第403条规定:“持有发行股份总数在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对上市公司,韩国证券交易法规定,持有发行股份总数万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在确保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情况下,各国都正在考虑放宽对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以求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例如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1月修订的《公司法》第214条第1项已将原告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由5%放宽到30%。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也对原告股东的持股比例作了相应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